第38章 保安缠上女业主(10)
作者:轻松一晴      更新:2020-10-02 17:46      字数:2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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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责询问于欣的警察,一看是李明的电话,就马上接过来道:“李队,有什么指示?”
  “于欣交待问题了吗?”
  “都交代了?”
  “那好,暂时把于欣送回禁闭室,你到办公室,我们一起来研究一下,案情?”
  “那好吧,李队!”
  刑警大队办公室内,正在讨论和研究杨明之死和于欣继父被杀的案情,于欣的继父被杀和杨明之死,杀人动机和犯罪事实,都非常清楚,证据充分,当事人也是供认不讳,到目前为止,基本上可以结案和定案了?
  对于这两起杀人案,都一个共同点,那就是都和于欣有着直接的关系?杨明的死,却与于欣的母亲,没有任何关系,虽然于欣的母亲,说杨明是她杀的?但是,这与杨明死亡的原因不符?
  杨明是吸入了“**”后,中毒死亡的,这和于欣的母亲说的,用耗子药把杨明毒死的事实不符?于欣的母亲,其目的就是替于欣顶罪?把杀人的罪过,都揽在自己的身上!但是,法律是公正的,也是严明的!
  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是自己承认有罪,就有罪?自己不承认有罪,就无罪?
  判定一个人是不是犯罪,那就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冤枉一个好人,但也绝对不放过任何一个坏人!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在于欣的继父被杀这一案件中,于欣的继父,虽然罪不可恕?但是并没有犯死罪?就是犯了死罪,其他人也没有任何权利,剥夺他的生命?
  在于欣的继父,要对于欣进行**时,要继续犯罪的时候,于欣为了自卫,拿起了水果刀,刺向了于欣的继父,那属于正当防卫!是不需要负任何法律责任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对于正在行凶、杀人、**、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的,不负刑事责任。
  所以,于欣对于于欣的继父的死亡,于欣属于正当防卫,是不需要负任何刑事责任的!这个权利就叫做——无限防卫权。
  但是,于欣的母亲,在于欣捅了继父一刀之后,于欣的继父,身受重伤,已经失去了继续犯罪的能力!而于欣的母亲,怕于欣再次,受到继父的伤害,所以,不顾一切的用水果刀,连刺十几刀,这也是致于欣继父的死亡的主要原因,所以,于欣的母亲,对于于欣的继父的死,需要负刑事责任的!于欣的母亲属于防卫过当的!
  我们再说杨明之死,经过警方多方位信息采集和大量的证据,以及犯罪嫌疑人于欣的供述,确认杨明的确不是于欣,蓄意谋杀的,于欣的谋杀罪是不成立的!
  虽然,于欣谋杀杨明罪名不成立,但是,杨明的死却和于欣有着因果关系?于欣虽然在小药瓶上,标出“危险”二字,但是没有亲自告诉杨明,杨明就是因为不知情的情况下,中毒而死亡的!杨明的尸检报告,的确也是吸入了于欣购买的“**”而死亡的!
  这样,于欣就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于欣需要负法律责任的!但是,于欣也有自首的情节,可以考虑减轻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第一条
  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作案人,但是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
  ……
  5.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于欣也是主动报案的,虽然没有主动交代,杨明的死亡与自己有着牵连,但是,在警察的询问的时候,如实交代了自己所犯罪事实,并有主动报案这一情节,应当属于自动投案自首的范畴,应从轻处罚!
  但是,杨明的死亡,与于欣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就因为于欣没有明确的告诉杨明,“**”的危险性,于欣所购买的“**”的目的,是用来“药狗”的,但是,杨明的死亡,的确是因为,误吸入了“**”而死亡的!于欣的这个责任就是——过于自信的过失!所以,于欣同样,需要负法律责任的!
  综上所述,于欣和于欣的母亲,于欣犯有过于自信的过失罪,于欣的母亲犯有防卫过当罪,双双被判入狱,都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这个故事到此就讲完了?故事的背后告诉我们什么?那就是不懂法,悲哀呀?于欣虽然是高级知识分子,但是对法律也是一知半解啊?从这一点我们可以感觉到,普及法律知识的重要性!
  若是于欣知道,她杀死继父,属于正当防卫,不需要负任何法律责任的,于欣她,也不会是今天的这种结局?也不至于背了十五年负罪感和精神压力感?
  这种压力,是无形的,也是巨大的!压得她几乎精神崩溃了?天天为此事提心吊胆?做恶梦,心神不安?
  于欣的母亲若是懂法,在于欣的继父丧失了,继续犯罪的能力,就不会连捅数刀了?不致使于欣的继父,当场丧命?
  于欣的母亲,若是采取报警,就不会发生今天这些故事了?于欣和于欣的母亲,她们的生活,也不会是今天这种结局?唉!“不识庐山真面目,只言身在此山中”?
  我们再提一下杨明,杨明是这个故事中,最悲哀的一个人物?杨明死的真冤!
  “人贵有,自知之明”?但是杨明为什么,就不知道呢?杨明为什么明知道,不可为之的事情,却偏偏去为之呢?
  杨明和于欣的确相差太多,不论是性格和人生观都有着质的区别!他们的心中没有一处是共鸣的,于欣从心底里就没有爱上杨明?
  但是,杨明和于欣,最实质的东西,也是最实在的东西,那就是一个是男人,一个是女人,其实,她俩所做的事情,只要是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都能做到的!根本就没有什么感情而然?
  杨明虽然对于欣,“情有独钟”?但那也是杨明一厢情愿?杨明虽然对于欣疼爱有加!满腔热血!但是于欣,对杨明却是漠不关心!在她的心目中,杨明根本就不是她的菜!
  所以,于欣虽然买了剧毒药品,也没有告诉杨明,这说明杨明的存在,对她来说,可有可无?无视杨明的存在?结果,就造成了人生的最大的悲哀,杨明无缘无故的死亡了?于欣的冷漠,也是致使杨明死亡的一个重要的原因?杨明死得不值?杨明死的真冤,都说窦娥冤,要我看杨明,比窦娥还冤!?
  杨明的悲剧,告诉了我们一个最简单的真理,那就是——“强扭的瓜不甜”!杨明明明知道,于欣是不会爱上他的?但是,那杨明为什么,还穷追不舍?不择手段的去追求于欣呢?杨明总是错误的估计形势,只要自己真心的付出了?就一定有回报的!而杨明的自己所信奉的,就是“精诚所至,金石为开”?这八个字,虽然在杨明的身上,没有体验到?但是在杨明的事件上,却体现了另外八个大字?那就是——“当事者迷,旁观者清”!
  我不信佛,也不相信人有来世。但我相信,人有“报应”的?相信人有昨天、今天、明天;相信,人多做好事,必然有一个好的前程;相信,人都是有自己来塑造的。成功与失败,高尚与卑鄙,都是由自己的言行的“报应”!
  但是杨明的报应呢?都说“善有善报,恶有恶报”?杨明的付出那么多,杨明得到了什么好“报应”了么?没有!
  杨明的确也得到了“报应”?那就是“冤死”!好像杨明死的冤?但这也是,杨明的必然“报应”?造成杨明“报应”的主要原因,只有一个——当事者迷!
  人啊,不能没有追求,但是你的追求,也不能太离谱?也不能太不切合实际!平安是福啊?平平淡淡,才是真,从从容容,才是福!
  本题材来源于cctv-12社会与法频道,2015年5月14:15《法律讲堂》节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