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3章 投资兰州新区(5)
作者:弘歌2018      更新:2021-06-07 23:32      字数:3568
  很快,李娜讲星河的想法汇报给了如云。
  如云在北京紧急召开了公司高层会议。
  会议只有一个议题:《尽快落实兰州新区教育产业园区的规划建设方案》
  集团公司总经理谢春花主持会议,针对如云的要求,谢春花明确了如下要求:
  1、速度要快,要求2个月之内完成规划设计、审批
  2、标准要高,要严格按照北京上海的标准建设
  3、投资要稳,要求尽快落实实地考察
  营销总监张晓丽按照要求,制定了营销方案:
  兰州新区为甘肃新规划的国家级新区,但兰州新区人口较少,目前针对兰州新区,需要按照实际情况,详细分析对待。
  1、市场分析:即目前做这一块业务的市场是怎样的一个情况?机会如何?然后再市场细分、目标市场选择、市场定位等方面去分析、研究;
  2、竞争对手分析:列出几个常见的竞争对手,然后进行对比,找出优劣势;
  3、制定营销方案:包括产品推广渠道,预算计划,效果预测等。
  4、各个项目实施的时间表。
  工程总监李娜汇报了兰州新区情况:
  大家好,我将目前兰州新区的最新情况给大家做一下介绍:
  “2010年12月21日,甘肃省机构编制委员会下发《关于兰州新区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的通知》(甘机编发〔2010〕81号),明确在兰州新区设立中共兰州新区工作委员会、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简称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正厅级建制,享有市一级的行政管理权限。
  2011年2月12日,中共兰州市委办公厅、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中共兰州新区工作委员会、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兰办发〔2011〕9号),明确了兰州新区党工委、管委会设10个内设机构,分别是:党政办公室、纪工委(监察局)、组织人事局、财政局、经济发展局、城乡统筹发展局、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规划建设管理局、招商服务局和社会事业发展局。
  2012年08月20日,国务院印发国函〔2012〕104号文件,同意设立兰州新区,原则同意《兰州新区建设指导意见》,兰州新区正式升格为全国第五个国家级新区。
  2012年12月25日,兰州市编委下发《关于调整兰州新区机构的通知》兰机编字〔2012〕48号,明确新区党政办公室加挂对外宣传办公室、新闻办公室牌子;增设监察审计局,与纪工委合署办公;增设金融工作办公室,与财政局合署办公;新组建党群工作部、社会保障局、综合执法局、环境保护局;将原招商服务局撤销,组建招商一局、招商二局;将原社会事业发展局撤销,组建教育科技文化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局);将原组织人事局更名为组织部、原城乡统筹发展局更名为农林水务局、原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更名为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原规划建设管理局更名为城乡建设管理局;将派出的公安分局更名为公安局,列为党工委、管委会工作机构。
  财务总监王楠落实了资金储备情况:
  由于2012年我们的战略投资目标已定,建议公司动用储备资金1个亿,同时联合改变教育集团出资1个亿,剩余资金可采取贷款形式筹集。
  法务总监刘芸介绍了兰州新区的投资优惠政策:
  兰州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兰州新区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加快推进兰州新区开发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兰州新区的批复》、国家发改委《兰州新区建设指导意见》、《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兰州新区开发建设政策的意见》,结合兰州新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本政策适用于在兰州新区规划范围内合法投资经营符合兰州新区产业投资导向项目的各类投资主体。
  第三条入驻兰州新区的招商引资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产业布局、投资强度、产出强度等方面符合兰州新区有关规定标准。
  第二章优惠政策
  第四条入驻兰州新区的招商引资项目除享受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国家级循环经济示范区政策、国家支持甘肃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甘肃省支持兰州新区开发建设的政策外,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五条入驻兰州新区的工业项目,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开工建成后,兰州新区财政按照项目实际完成的投资总额及投资强度,以企业缴纳土地出让金为基数,按下表比例给予扶持。其中项目投资总额以按程序审计确认的各类票据为准。投资总额在10亿元以下的项目建设周期超过3年的,不享受本条优惠政策;投资总额在10亿元(含10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建设周期按合同约定执行,未在合同约定建设期内完成建设任务的,不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第六条入驻兰州新区的工业项目,一年建成投产的,自开工建设年度起五年内土地使用税新区留成部分由财政全额列支;两年建成投产的,自开工建设年度起四年内土地使用税新区留成部分由财政全额列支;三年建成投产的,自开工建设年度起三年内土地使用税新区留成部分由财政全额列支,建设期超过三年的项目,不享受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第七条入驻兰州新区的工业项目,以企业当年实际缴纳的税收总额换算为每亩土地平均纳税额高于10万元的,自投产年度起连续5年内,将税收新区本级留成部分的50%由财政列支企业;每亩土地平均纳税额在10万元基础上每增加1万元,列支比例提高2个百分点,以新区本级留成部分全额列支封顶。
  第八条入驻兰州新区的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10年内,每吸纳新区户籍劳动力1人,每年给予企业200元奖励。就业人数以兰州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企业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实际人数为准。
  第九条 2015年12月31日以前建成投产的工业项目和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条兰州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特许经营项目和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使用入区企业提供的产品和劳务;新区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采购和使用入区企业提供的产品和劳务所产生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新区本级留成部分,由新区财政按20%的比例列支奖励给采购、使用企业。
  第十一条在兰州新区投资总额5亿元以上的物流项目,参照工业项目优惠政策执行。五星级酒店和营业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超市,前两家建成的享受工业企业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入驻兰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和文化创意产业项目,经相关程序认定,参照享受第五条政策,投资总额、投资强度和扶持标准按下表执行:
  第十三条入驻兰州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除享受以上优惠政策外,还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列入国家重点科技发展计划并获得相应资金资助的科技项目,根据不同情况,给予不低于国家补助资金30%的配套资金支持。
  2、引进或创建国家级工程技术中心、研究院所、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试验)、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在享受甘肃省奖励政策的基础上,由兰州新区财政一次性再给予最高100万元扶持;引进或创建省级工程技术中心、研究院所、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试验)、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在享受甘肃省奖励政策的基础上,由兰州新区财政一次性再给予最高50万元扶持。
  第十四条在兰州新区注册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内资企业总部、管理型营运中心、外商在兰州新区投资的生产型企业自纳税年度起5年内,企业所得税、营业税新区本级留成部分由新区财政全额列支给企业。
  第十五条新办的独立核算从事金融业、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两年内,企业所得税新区本级留成部分由财政全额列支,第三年至第五年按50%列支。
  第十六条入驻兰州新区的金融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及大型企业总部基地,自纳税年度起10年内,其高级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新区财政全额列支。
  第十七条注册并在新区上市的公司,新区财政一次性给予500万元资金奖励。
  第十八条国家“长江学者”、“千人计划”人才在新区注册公司创业的,经新区管委会认定,给予100万元的创业资金支持,并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工作场所和不少于80平方米的人才公寓。
  第三章附则
  第十九条对于在本行业全国排名前十位的企业在兰州新区投资建设企业主营方向的产业项目,可一事一议,享受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二十条本政策中所述的工业项目,包括农产品加工项目。
  第二十一条本政策内容将纳入与招商引资企业签定的合同文本中,实行合同管理。
  第二十二条本政策由兰州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颁布的《兰州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同时废止。
  法务总监刘芸读完兰州新区的政策说;“虽然兰州新区的政策有很多的优惠,但大家应该看到,房地产项目并不在优惠政策里,因此,对这个项目,我们不能简单的策划位一个房地产项目,而是要和教育产业合作,和星河老总的改变教育集团合作,这样才能规避法律风险,做的更好。
  如云及时的进行了总结;‘投资兰州新区是我们星总商量的结果,此项目作为我公司2013年重点项目进行规划,大家要有所准备,好的,会议到此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