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管子
作者:
吕思勉 更新:2021-04-07 04:36 字数:4389
八、管子
《管子》一书,最为难解,而亦最错杂。此书《汉志》列道家,《隋志》列法家。今通观全书,自以道、法家言为最多;然亦多兵家、纵横家之言,又杂儒家及阴阳家之语;此外又有农家言。(《轻重》诸篇论生计学理,大率重农抑商,盖亦农家者流也)全书凡八十六篇,与《汉志》合,而亡其十。《四库提要》云:“李善注陆机《猛虎行》曰:《江邃释》引《管子》云:‘夫士怀耿介之心,不荫恶木之枝。恶木尚能耻之,况与恶人同处。’今检《管子》,近亡数篇,恐是亡篇之内,而邃见之,则唐初已非完本矣。”又曰:“今考其文,大抵后人附会,多于仲之本书;其他姑无论。即仲卒于桓公之前,而篇中处处称桓公,其不出仲手,已无疑义矣。书中称《经言》者九篇,称《外言》者八篇,称《内言》者九篇,称《短语》者十九篇,称《区言》者五篇,称《杂篇》者十一篇,称《管子解》者五篇,称《管子轻重》者十九篇。意其中孰为手撰,孰为记其绪言,如语录之类;孰为述其逸事,如家传之类;孰为推其义旨,如笺疏之类,当时必有分别。观其五篇明题《管子解》者,可以类推。必由后人混而一之,致滋疑窦耳。”予按某子之标题,本只取表明其为某派学术,非谓书即其人所著。(见前)《管子》之非出仲手,可以勿论。古书存者,大抵出于丛残缀辑之余,原有分别,为后人所混,亦理所可有。然古代学术,多由口耳相传。一家之学,本未必有首尾完具之书。而此书错杂特甚,与其隶之道、法,毋宁称为杂家;则谓其必本有条理,亦尚未必然也。今此书《戒篇》有流连荒亡之语,与孟子述晏子之言同。又其书述制度多与《周官》合;制度非可虚造;即或著书者意存改革,不尽与故事相符,亦必有所原本。此书所述制度,固不能断为《管子》之旧,亦不能决其非原本《管子》。然则此书盖齐地学者之言,后人汇辑成书者耳。《法法篇》有“臣度之先王”云云,盖治此学者奏议,而后人直录之。(《尹注》以“臣”为管子自称,恐非)亦可见其杂也。此书多古字古言;又其述制度处颇多,不能以空言解释,故极难治。旧传《房玄龄注》,晁公武以为尹知章所记。《四库提要》云;“《唐书·艺文志》,玄龄注《管子》不著录,而所载有尹知章注《管子》三十卷。则知章本未记名,殆后人以知章入微、玄龄名重,改题之以炫俗耳。”其注极浅陋,(甚至并本书亦不相参校,以致误其句读,即随误文为释)前人已多议之。明刘绩有《补注》。今通行赵用贤校本,亦已择要列入。清人校释,除王念孙《读书杂志》、俞樾《诸子评议》外,又有洪颐煊《管子义证》、戴望《管子校正》、章炳麟《管子余义》三书,然不可通者尚多也。
《牧民》第一《形势》第二 此两篇皆道、法家言,(此书以道、法家言为主。凡属道、法家言者,以后即不复出)理精深而文简古,《形势》篇有解。
《权修》第三 此篇言用其民以致富强之术(此术谓之权)。
《立政》第四 此篇凡八目,多关涉制度之言。其中《九败》有解。《九败》辟兼爱寝兵之说,可知为战国时物。
《乘马》第五 此篇为《管子书》中言制度者。篇中备述度地建国、设官分职及赋民以业之法;可见古者立国之规模。而仍归其旨于无为,则道、法家言也。此篇难解。
《七法》第六 此篇为兵家言。“七法”及“四伤百匿”二目,言法为兵之本。“为兵之数”,言治兵之术。“沥陈”言用兵之术也。此篇但言胜一服百,而无兼并之谈,盖尚非战国时语。此篇亦难解。
《版法》第七 此篇言赏罚之道,亦难解。此篇有解。
《幼官》第八《幼官图》第九(以上《经言》)此两篇为阴阳家言。盖本只有图,后又写为书,故二篇相复。两篇皆难解。
《五辅》第十 此篇言王霸在人,得人莫如利之,利之莫如政。文明白易解,然仍简质。
《宙合》第十一 此篇先列举若干句,下乃具释之。按《管子》书中如此者多,盖经传别行之体;今其解释有在本篇之内者,有仍别行者。其仍别行者,如有解诸篇是也;即在本篇之内者,如此篇是也。此篇篇首诸语,盖一气相承,而以末句名其篇。注分为十三日,非也。此篇极精深而难解。其言“宙合有橐天地其义不传”云云,可见古哲学中之宇宙论。
《枢言》第十二 理精而文简质难解。
《八观》第十三 此篇言觇国之法。文极质朴,却不难解。
《法禁》第十四 此篇言法禁。其论法制不议,与李斯主张焚书之理颇同。种种防制大臣之术,亦必三家分晋、田氏篡齐之后,乃有是言,殆战国时物也。以下三篇,文皆朴茂,却不难解。
《重令》第十五 此篇言安国在尊君,尊君在行令,行令在严罚,说极武健严酷。按古言法术有别。言法者主商君,言术者宗申子。(见《韩非子·定法篇》)今《商君书》颇乏精义。法术家言之精者,皆在管、韩二家书中。如此篇等者,盖皆主商君之法家言也。
《法法》第十六 此篇颇杂。其言“斗士食于功,小人食于力”。即一民于农战之意。又云“令未布而民为之,不可赏罚”云云,则意与上篇同。又云:“民未尝可与虑始,而可与乐成功”,则商君变法之意。盖亦主商君之法家言也。篇中两云:“故春秋之记,有臣弑其君,子弑其父者。”又云:“政者,正也;正也者,所以正定万物之命也。是故圣人精德立中以生正,明正以治国。”又云:“巧者能生规矩,不能废规矩而正方圆。虽圣人能生法,不能废法而必治国。”又云:“凡民从上也,不从口之所言,从情之所好,上之所好,民必甚焉。”又云:“贤人之行其身也,忘其有名也;王主之行其道也,忘其成功也。”皆与儒家言相近。论废兵数语,与上下皆不贯,疑下篇错简。篇中有“臣度之先王者”云云,疑直最后人奏议。(见前)此篇盖杂凑而成也。
《兵法》第十七(以上《外言》)此篇为兵家言,文极简质。
《大匡》第十八《中匡》第十九《小匡》第二十 此三篇皆记管子之事。其中《大匡》上半篇及《小匡》“宰孔赐胙”一段,与《左氏》大同,余皆战国人语,述史事多颇谬。盖传达管子之事者之辞。自《大匡》后半篇以下,其事大略一贯。大中小盖犹言上中下;因篇幅繁重,分为三篇耳。《注》释《大匡》曰“谓以大事匡君”,盖谬。此三篇述史事不甚可据;而《中/小匡》中关涉制度之处颇多,足资考证。
《王言》第二十一 亡。
《霸形》第二十二 此篇记管仲、隰朋说桓公之事,多与他篇复。其文则战国时之文也。《霸言篇》说理颇精,而此篇无甚精义;疑原文已亡,而后人以杂说补之也。
《霸言》第二十三 此篇多纵横家及兵家言,其文亦战国时之文。
《问》第二十四 此篇列举有国者所当考问之事,可见古者政治之精密。文亦简质。
《谋失》第二十五 亡。
《戒》第二十六(以上《内言》)此篇与儒家言相似处最多。其文亦战国时之文也。
《地图》第二十七《参患》第二十八《制分》第二十九 此三篇皆兵家言。其文则战国时之文也(《参患篇》与晁错《言兵事书》多同,盖古兵家言而错引之)。
《君臣上》第三十《君臣下》第三十一 此两篇言君臣之道,道、法家言为多,间有似儒家言处。其文亦战国时人之文。
《小称》第三十二 此篇论敬畏民碞之理,文颇古质。末记管仲戒桓公勿用易牙、竖刁等事,与《戒篇》大同小异,与上文全不贯,盖亦他篇错简。
《四称》第三十三 此篇记桓公问有道无道之君及臣而管子对,文颇古质。
《正言》第三十四 亡。
《侈靡》第三十五 此篇极难解。且与侈靡有关之语少,而篇幅极长。盖亦杂凑而成也。末段章氏《管子余义》以为谶。
《心术上》第三十六《心术下》第三十七 两篇皆言哲学,文颇简质。
《白心》第三十八 此篇亦言哲学,文简质难解。
《水地》第三十九 此篇文尚易解,语多荒怪;然颇有生物学家言,亦言古哲学者可宝之材料也。
《四时》第四十《五行》第四十一 此两篇为阴阳家言。
《势》第四十二 此篇为道家言,文极简质。
《正》第四十三 此篇言道德法政刑相一贯之理。道家之精义也。
《九变》第四十四(以上《短语》)此篇为兵家言,文尚易解。
《任法》第四十五《明法》第四十六《正世》第四十七 此三篇皆法家言,文皆明白易解。《明法》有解。
《治国》第四十八 此篇言重农贵粟之理,明白易解。
《内业》第四十九(以上《区言》)此篇盖言治心之法,故曰内业,多道家言,偶有与儒家言类处,又似有杂神仙家言处。文简质难解。
《封禅》第五十 注云:“元篇亡,今以司马迁《卦禅书》所载管子言补之。”
《小问》第五十一 此篇首节言兵,次节言牧民,此外皆记杂事;无甚精义,而颇涉怪迂。
《七臣七主》第五十二《禁藏》第五十三 此两篇亦法家言,而甚杂。两篇各有一节为阴阳家言,与《幼官》、《四时》、《五行》相出入,盖亦他篇简错也。
《入国》第五十四 此篇言九惠之政,文甚明白。
《九守》第五十五 此篇言君人所当守。文简质,然易解。
《桓公问》第五十六 此篇言啧室之议,颇合重视舆论之意。文亦明白。
《度地》第五十七 此篇言建国之法,于治水最详。“冬作土功,夏多暴雨”云云,亦阴阳家言。先秦学术,虽不尚迷信;然哲学源出宗教,故各种学术,多与阴阳家言相杂也。
《地员》第五十八 此篇言地质及所宜之物,农家言也。专门之学,殊不易解。
《弟子职》第五十九 此篇记弟子事先生之礼,皆四言韵语。盖《曲礼》、《少仪》之类,与《管子》书全无涉;亦可见《管子》书之杂也。此篇庄述祖有《集解》,别为单行本一卷。
《言昭》第六十《修身》第六十一《问霸》第六十二(以上《杂篇》)《牧民解》第六十三 以上四篇皆亡。
《形势解》第六十四《立政九败解》第六十五《版法解》第六十六《明法解》第六十七(以上《管子解》)以上四篇为解与原文别行者,文皆明白易晓。《尹注》疑为韩非《解老》之类,吾谓《解老》亦未必韩非所作,盖《老子书》本有此传耳。
《臣乘马》第六十八《乘马数》第六十九《问乘马》第七十《事语》第七十一《海王》第七十二《国蓄》第七十三《山国轨》第七十四《山权数》第七十五《山至数》第七十六《地数》第七十七《揆度》第七十八《国准》第七十九《轻重甲》第八十《轻重乙》第八十一《轻重丙》第八十二《轻重丁》第八十三《轻重戊》第八十四 以上皆《管子》中所谓《轻重》之篇。其中亡第七十及八十二两篇。诸篇文字,大致明白,而亦间有难解处。所言皆生计学理,大致可分为三端:(一)畜藏敛散,(二)盐铁山泽;(三)制民之产。盖法者正也,正之义必有取于平;而致民之不平,莫大贫富之悬隔。故法家欲以予夺贫富之权,操之于上。其言最与近世之所谓国家社会主义者近。(此义未必可行于今,然不得以此议古人。盖令日之中国为大国,而古者则分为小邦;自汉以后,政治久取放任,而古代则习于干涉,国家之权力较大也。此盖东周以后,井田之制大坏,私人所营工商之业勃兴,而后有之。吾国古代小国小部落并主,皆行共产之制。其后虽互相吞并,此制犹有存者。故有横征厚敛之暴君污吏,而无豪夺巧取之富人大贾。至春秋以后,其制乃大变。其说甚长,一时难遍疏举。欲知其略,可看《史记·货殖列传》及《汉书·食货志》)观其所引之事,及于越、梁二国,即知其为战国时物矣。
《轻重己》第八十五(以上《管子·轻重》)此篇以《轻重》名,而皆阴阳家言,盖误入“轻重”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