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1章 积分大战(一)
作者:
我也想变强 更新:2021-03-29 00:45 字数:2186
“下一题”王小明道。
“第二题刑事诉讼法(单选)
二、下列哪一选项体现直接言词原则的要求?
a法官亲自收集证据
b法官亲自在法庭上听取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口头陈述
c法庭审理尽可能不中断地进行
d法庭审理应当公开进行证据调查与辩论”
“我选b”王小明回答。
“回答正确,积分+1
答案解析
直接言词原则是指法官必须在法庭上亲自听取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口头陈述,案件事实和证据必须由控辩双方当庭口头提出并以口头辩论和质证的方式进行调查。
选项a体现了职权主义的要求,选项c体现了集中审理原则的要求,选项d体现了审判公开原则的要求(审判公开包括审理过程的公开和审判结果公开,也可以说审理公开和判决公开。审理过程公开就是要公开开庭,当庭调查事实和证据,当庭进行辩论;审判结果公开就是要公开宣告判决,包括公开判决的内容、理由和依据)。只有选项b明确表达了直接言词原则的含义,故正确答案是b项。”
“下一题”王小明道。
“第三题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单选)
三、甲的邻居乙买来建筑材料,准备在房后建一杂物间,甲认为会挡住自己出入的通道,坚决反对。乙不听。甲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禁止乙的行为。该诉讼属于哪类诉?
a确认之诉
b形成之诉
c给付之诉
d变更之诉”
“我选c”王小明回答。
“回答正确,积分+1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诉的分类。根据通说,以原告向法院提出的请求的内容作为分类标准,可将诉分为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变更之诉。对于给付之诉,根据要求被告履行义务的内容,可分为财产给付之诉与行为给付之诉。根据要求被告履行的行为义务是进行某种行为还是停止某种行为,又可以将行为给付之诉分为积极的行为给付之诉与消极的行为给付之诉;确认之诉,是指要求法院确认某种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合法存在的请求;变更之诉,是指要求法院判决改变某种既存民事法律关系的请求。本题中,甲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禁止乙的行为,属于要求乙停止某行为的请求,是消极的行为给付之诉,因此,c项为应选选项。”
“下一题”王小明道。
“第四题民法(单选)
四、乙买甲一套房屋,已经支付1/3价款,双方约定余款待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付清。后甲反悔,要求解除合同,乙不同意,起诉要求甲继续履行合同,转移房屋所有权。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合同尚未生效,甲应返还所受领的价款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b合同无效,甲应返还所受领的价款
c合同有效,甲应继续履行合同
d合同有效,法院应当判决解除合同、甲赔偿乙的损失”
“我选c”王小明道。
“回答正确,积分+1
答案解析
根据《物权法》第15条规定,将不动产买卖合同的生效和物权变动分开,登记过户是买卖合同所指向的房屋物权变动要件,而非合同本身有效成立的要件,登记与否并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本题中,甲、乙双方订立的买卖合同依法成立时即生效,因此,a、b项错误。
《合同法》第110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本题中,甲反悔而要求解除合同,并未将该房屋转让过户给他人,属于可以继续履行的合同,甲应继续履行合同,故c项正确。
本题中,甲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若想得到法院支持,须拥有法定解除权。《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题显然不具备以上甲可行使法定解除权的条件,法院不得判决解除合同,因此,d项错误。本题答案为c。”
“继续吧”王小明说道。
“第五题民法(多选)
五、钱某与胡某婚后生有子女甲和乙,后钱某与胡某离婚,甲、乙归胡某抚养。胡某与吴某结婚,当时甲已参加工作而乙尚未成年,乙跟随胡某与吴某居住,后胡某与吴某生下一女丙,吴某与前妻生有一子丁。钱某和吴某先后去世,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胡某、甲、乙可以继承钱某的遗产
b甲和乙可以继承吴某的遗产
c胡某和丙可以继承吴某的遗产
d乙和丁可以继承吴某的遗产”
“这个,我选bcd”王小明道。
“回答错误,积分-3,剩余积分19
依照《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我国的继承人法定顺序是: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此处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本题,对于钱某的遗产,甲、乙作为钱某的子女享有继承权。对于吴某的遗产,胡某作为吴某的配偶、丙和丁作为吴某的子女都享有继承权,乙由于与吴某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亦享有继承权;而甲由于未与吴某生活,未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故不享有吴某遗产的继承权。
综上,c、d说法正确;a、b说法错误。”
“下一组”王小明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