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9章 十万字了
作者:
我也想变强 更新:2021-03-29 00:45 字数:3591
“第一题刑法(单选)
一、关于贷款诈骗罪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以欺骗手段骗取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b乙以牟利为目的套取银行信贷资金,转贷给某企业,从中赚取巨额利益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c丙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虚假的项目骗取银行贷款。该公司构成贷款诈骗罪
d丁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骗取银行贷款后携款潜逃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我选d”王小明不假思索道。
“回答正确,积分+1
答案解析
a选项,根据《刑法修正案(六)》的规定,以欺骗手段获取银行贷款,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成立骗取贷款罪。故甲的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而不是贷款诈骗罪。骗取贷款罪不需要以“非法占有的目的”作为成立要件。故a项错误。
b选项,根据《刑法》第175条的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给他人的,成立高利转贷罪。故b项错误。
c选项,贷款诈骗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公司不能成为贷款诈骗罪的主体。根据201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单位实施贷款诈骗的,对实施该贷款诈骗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故c项错误。
d选项,根据《刑法》第193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银行贷款的,构成贷款诈骗罪。丁使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贷款,并且携款潜逃的,显然具有不法占有银行贷款的目的,故构成贷款诈骗罪。故d项正确。”
“下一题”王小明道。
“第二题刑事诉讼法(单选)
二、郭某涉嫌招摇撞骗罪。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郭某希望委托辩护人。下列哪一人员可以被委托担任郭某的辩护人?
a郭某的爷爷,美籍华人
b郭某的儿子,16岁
c郭某的朋友甲,曾为郭某招摇撞骗伪造国家机关证件
d郭某的朋友乙,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
“我选d”王小明回答。
“回答正确,积分+1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辩护人的范围问题。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3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应当充分保障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利。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辩护人:(一)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五)人民陪审员;(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七)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前款第四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可以准许。
本题中,郭某的爷爷是外国人,且不是郭某的近亲属或监护人(近亲属的范围: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按照前项(7)之规定,不能担任郭某的辩护人,选项a不正确。郭某的儿子尚未成年,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按照前项(3)之规定,不能担任辩护人,选项b不正确。郭某的朋友甲与本案有牵连,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选项c不正确。乙是郭某的朋友,且不属于前述不能担任辩护人的人员,注意第(4)项禁止情形不包括司法行政人员,故选项d正确。”
“下一题”王小明道。
“第三题甲有两子乙和丙,甲死亡后留有住房3间。乙乘丙长期外出之机,将3间房屋卖给丁,后因支付房款发生纠纷,乙将丁诉至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丙知道了这一情况,要求参加诉讼。关于丙在诉讼中的地位,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必要的共同原告
b普通的共同原告
c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d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我选a”王小明回答。
“回答错误,积分-3,剩余积分16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共同诉讼人与第三人的区别。共同诉讼与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基本区别在于诉讼结构不同。共同诉讼是多数人与对方当事人形成的双方对抗结构,而第三人参加诉讼是三方对抗结构。从本案纠纷的原型看,乙、丙、丁三人形成的是三方对立的利益格局。因此,可以直接排除a、b项;至于丙在乙对丁的诉讼中,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还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直接法律根据是《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根据此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的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诉讼的人。乙与丁的诉讼的诉讼标的是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在此争议的法律关系中,丙具有与乙不同的权利请求,因此,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故c项正确,d项错误。”
“下一题”王小明道。
“第四题民法(单选)
四、甲公司在与乙公司协商购买某种零件时提出,由于该零件的工艺要求高,只有乙公司现行制造出符合要求的样品后,才能考虑批量购买。乙公司完成样品后,甲公司因经营战略发生重大调整,遂通知乙公司:本公司已不需此种零件,中止谈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公司构成违约,应当赔偿乙公司的损失
b甲公司的行为构成缔约过失,应当赔偿乙公司的损失
c甲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应当赔偿乙公司的损失
d甲公司不应赔偿乙公司的任何损失”
“我选d”王小明道。
“回答正确,积分+1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的区分。甲、乙之间有关购买零件的谈判并未完成,合同尚未成立,因此a项错误。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必须具备主观过错,即故意或过失,当事人实施有关行为必须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先合同义务。《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本题中,甲公司无论是要求乙公司提供零件样品,还是嗣后终止谈判,都是出于正当合理的商业考虑,并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因此不具有主观过错,缔约过失责任不能成立,b项错误。由于甲公司没有过错,而本案纠纷又不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的特殊侵权类型,因此c项也错误。本题答案为d。”
“继续吧”王小明说道。
“第五题民法(多选)
五、甲将自己的一套房屋租给乙住,乙又擅自将房屋租给丙住。丙是个飞镖爱好者,因练飞镖将房屋的墙面损坏。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有权要求解除与乙的租赁合同
b甲有权要求乙赔偿墙面损坏造成的损失
c甲有权要求丙搬出房屋
d甲有权要求丙支付租金”
“这个,我选abc”王小明道。
“回答正确,积分+1
答案解析
《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本题中乙未经甲同意进行转租,甲可解除与乙的租赁合同,故a项正确。
物权的绝对性和债权的相对性是民法理论的基石。所谓债的相对性是指债的关系只能在特定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发生效力,对于债的关系之外的第三人不具有约束力。债的相对性在合同法中表现为合同的相对性,合同相对性是合同法重要的理论基础,贯穿于整个合同法始终。《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本题中,甲与乙有合同关系,是合同相对人,甲与丙并没有合同关系,因此,依据合同的相对性,甲只能要求乙而不能要求丙支付租金,故d项错误,同时,作为租赁合同一方的承租人乙负有保持租赁物原状的义务,本案中虽然房屋的损害是由第三人丙造成的,但是,依照合同的相对性,出租人甲仍有权要求乙承担墙面损害的赔偿责任,故b项正确。需要说明的是,由于甲与丙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基于合同相对性理论,甲是不能基于丙的侵害行为追究丙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但是,由于丙对甲所有的房屋实施了侵权行为并造成了墙面损害的结果,甲可以追究丙的侵权责任。甲解除与乙的租赁合同,丙即转为无权占有人,甲可依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要求丙搬出,c项正确。
本题虽然案情比较简单,但涉及的法理问题并不简单:(1)合同的相对性;(2)擅自转租人的违约赔偿责任,也即乙需就丙的行为对甲负责。当然本题中甲也可以直接追究丙对墙面的侵权责任。(3)甲对无权占有人的物上请求权。
本题答案为a、b、c。”
“今天就到这里,时间不早了”王小明道。